[台灣新聞雲報]記者 楊翰/台東報導
台東縣私人兒少安置機構2020年起爆發多起猥褻收容少年案,監察院2022年曾糾正台東縣政府輕縱及包庇該安置機構,但監委持續調查發現,縣府未加強對該機構的監督和改善力道,後續又發生嚴重強制猥褻案,因此彈劾台東縣社會處長陳淑蘭,同時對台東縣府提出糾正。
三位監委表示,陳淑蘭身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處長,負責掌理兒童少年保護業務,109年發生A機構甲男遭性侵事件,監察院糾正臺東縣政府後,陳淑蘭理應加強監督力道,但她卻未依法完整審認機構工作人員是否適任,致A機構於112年3月間發生更為嚴重之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案件;另於接獲甲男事件通報案,第一時刻竟先通知A機構所屬基金會,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第66條第2項保密之規定,未善盡「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監督管理」之責,致生甲男、乙男事件,讓A機構申辦衛福部團體家庭實驗計畫草草結束。另,協助縣長父親擔任董事的A機構所屬基金會與縣府簽訂機構安置輔導契約書,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限制之規定。陳淑蘭損及兒少權益甚鉅,更有損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因此一致通過彈劾。
監察委員指出,陳淑蘭於監察院111年提出糾正案後,仍未善盡主管權責,有裁量怠惰及袒護不正當行為之包庇情事,讓不當對待兒少之機構工作人員仍續留在機構現場服務,使臺東縣政府經監察院糾正甲男事件(註)後,A機構仍持續發生多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其中112年3月間發生更為嚴重之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事件,損及兒少權益甚鉅。
此外,陳淑蘭於接獲甲男事件通報案,理應依規定指定專業人員處理或成立危機評估處遇小組,並於確認兒少無重大風險後才聯繫機構,提醒A機構避免再次施暴。但陳淑蘭第一時刻竟先通知A機構所屬基金會,涉嫌違反兒少權法第66條第2項保密之規定,且未善盡「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監督管理」之責,致生甲男、乙男事件,讓A機構申辦衛生福利部團體家庭實驗計畫草草了事;另,臺東縣饒慶鈴縣長父親長期擔任A機構所屬基金會董事,屬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陳淑蘭協助該基金會與縣府簽訂機構安置輔導契約書,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限制之規定。
據監察院26日的新聞稿指出,監察院於3月5日通過監委葉大華、紀惠容、林國明所提臺東縣政府社會處陳淑蘭處長彈劾案。監委認為陳淑蘭有三點缺失,分別是「未依規定完整審認該機構工作人員不適任期間,導致有更嚴重的強制猥褻案件」、「未強力監督機構改善,改善措施虛應故事」、「涉嫌違反保密、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
陳淑蘭投入社政領域逾25年,從基層社工做起,經行政院經初審及複審2階段審議,從全國優秀參選者中脫穎而出,獲112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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