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前陣子,全台灣適逢大雨季節,多日強降雨不斷,連帶也影響了路面上的交通狀況,而如果機車騎士或汽車駕駛於大雨積水之際,不幸行經到有坑洞的道路而受傷時,此時,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嗎?而如果可以請求的話,又可以注意些什麼呢?
一、相關的國家賠償責任為何?
道路上有坑洞,國家可能需要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負起賠償責任,而本條是屬於國家的「無過失賠償責任」,如果國家負責該道路的管理機關,沒有盡到定期養護、巡查、維修道路的管理責任時,不論管理機關本身有沒有促成事件的發生,都必須要依法負起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當管理機關沒有善盡應有的管理責任時,就算事件的發生是因為天災、突發意外、不可抗力事件等等因素,管理機關依然無法免除國家賠償責任。
二、事故發生第一時間該做什麼?
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在確保完自身安全無虞之下,可先下車拍攝路面現況照片(應包含現場坑洞、附近是否有設置警告標誌等狀況,並留意車輛是否留有相關行車紀錄),並報請警察前來協助處理,同時留存警察所開立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以做好最初步的存證工作。
而後續若有因為受傷至醫院診療的單據,例如:診斷證明書;抑或是將車輛送往維修的單據,例如:維修估價單、繳費發票等,也都可以妥善保存,作為證明有因此受有傷害的依據。
三、應該如何提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必須要先透過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道路坑洞的賠償義務機關,通常是事故路面管理之縣市政府)請求,當事人不得自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只有當機關拒絕賠償、逾時不協議、協議逾時不成立時,當事人才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向「該事故路段管轄之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國賠訴訟。
而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就事故發生所因而花費的醫療費、喪葬費,也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2項,透過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的方式,請求國家先行支付相關的醫療費、喪葬費,以求在訴訟進行的過程中,得以先暫時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最後要提醒大家的是,上面所說的國家賠償請求權,依照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需要在當事人知道事件發生的2年內提起,才會是合法有效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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