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雲報]記者王俊欽/編輯報導
網際網路是虛擬世界,有些不肖的業者藉虛設網站的方式,對不知情的消費者或貪心的人性吸金投資實施詐騙行為,例如在網路上架設購物或民宿網站,其實根本是空殼,騙徒要求消費者依指示的方式事先付款,或假平台虛擬設APP等甚至以媒體身份假收記者以吸金、投資、作為業務推廣及授課,甚至虛設多家自媒體開假記者會投資及簽約。造成不知情的業務員受騙投資。
APP平台還以外國風投公司假簽約或在平台宣稱與多家公司簽約,時間都訂在1-2年啟動,平台甚至機房還不在台灣,隨即關站潛逃,消費者苦等對方送貨未果,或消費者到了旅遊地點,才發現根本沒有這家民宿,始知受騙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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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以虛設網路商店的方式,令不知情的消費者受騙上當,而損失財物的行為,已觸犯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 詐欺取財罪」,該條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網路消費協會於 2005 年已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託,為一百五十家網路旅行社及五十家民宿網站,辦理網站身分認證與評鑑。根據統計,網路旅行社近一千一百家,網消會希望業者主動申請網站身分認證,讓消費者放心。欲申請網站身分認證之網路商店業者,可上網消會網址: http://www.nca.org.tw/ 。
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是在保護個人的財產法益,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的交付,將使被害人喪失財物的所有權或佔有的利益,這就是一種財產上的損害。
本罪的行為客體,必須為具體的財物,始得為財物的交付,故「詐欺取財罪」,係以具體財物為侵害內容的犯罪,法律性質上屬於對個別財產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