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雲報] 記者 陳灝/台東報導
台東縣府交通及觀光發展處於今(18)日上午前往張貼公告並宣佈廢止其民宿登記證,同時表示近期將展開全縣旅宿專案稽查。台東經營民宿的熊姓業者提出建議,民宿法理面針對民宿主人資格可以修訂的更嚴格一點;另,台東縣府及台東縣民宿協會也應該就已發生的偷拍事件,研議民宿業者的因應自保之道。
熊姓業者表示,犯下偷拍案的陳姓民宿負責人雖有勇氣面對,宣佈退出民宿界;但終究做出對消費者及業界不可原諒的錯,也就是刑法319-1條(偷拍性影像行為)。建議民宿法盡快修法,以保障合法民宿聲譽,尤其是針對「民宿主人資格」可以更嚴格一點。
他提及,犯案的陳姓民宿負責人犯下的是民宿法的第30條第4項「設置妨害旅客隱私之設備或從事影響旅客安寧之任何行為,可以處罰或是勒令停業。」但重新審視民宿法第9條,依所載文字,明定民宿主人有下列情形五項之一者,不得經營民宿,但是並沒有包含罪罰「妨害性隱私罪」。
一樣米養百樣人,難保不會有例外的狀況,民宿主人若犯妨礙性隱私罪,之後還是可以經營民宿,因犯任何情事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他強調,民宿主人所犯任何法律情事,要被處五年以上的刑責,才不能再經營民宿,若民宿法的條例,對於民宿主人有重新修訂,那麼投機的人則被新修法規有所限制,將再無法重操舊業。
分析犯案的陳姓民宿負責人可能的罪責:其一、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三、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很遺憾,就算犯案的陳姓民宿負責人以照相、錄影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而做出散佈也是可能被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也就是沒有刑法第319-3條之情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台東縣民宿協會理事長林寶泉說,相信犯案的陳姓民宿負責人只是一個特例,近期會召開理監事會議,就該案提出未來民宿經營保全的相關研議,絕不能因「一顆老鼠屎,壞掉了一鍋粥」。畢竟民宿多是小而美的、房間數不及飯店、旅館的休憩場域,會從事經營民宿的業者多抱持永續經營的想法,如果口碑不好、消費者不信任而不再選擇光顧,不就是自砸飯碗。
台東縣政府交通及觀光發展處長卜敏正提及「縣府會繼續加強監管和執法力度,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然而,民眾也強烈質疑未來執行安全管理,也就是對於民宿業者的「反偵測偷拍」項目稽查,顯然是消極,畢竟縣境長期處於非法民宿家數大於合法民宿家數的產業經濟狀態,如何進一步消弭消費者對於被偷拍的恐懼,恐要等待一段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