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文隆 何文勝/高雄報導
有關網路貼文指陳巡邏車違停一節,經調查係三民第一分局監視器維修小組員,於2月25日11時許在三民區林森一路與忠孝一路473巷口、林森一路297巷內維修監視器。
執行公務期間將巡邏車停放於林森一路上,約莫於11時50分時維修完畢,因適逢用餐時段,故於旁邊商家購餐後返回駐地。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第2項之規定:「...警備車...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
本案係員警執行公務維修監視器,臨停可不受紅、黃線停車限制,然雖沒有違停問題,三民第一分局仍將持續宣導同仁執行公務期間,車輛停放應避免造成路人不便及觀感不佳,以維護用路安全。
交通組組長李俊杰自錄說明
三民第一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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