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文隆 何文勝/高雄報導
高雄楠梓警分局翠屏派出所日前持橋院搜索票執行搜索,被告自備秘錄器別在身上背包,遭員警發現制止。
(楠梓分局翠屏所所長陳育民)。
本案報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復於114年1月23日09時40分執行搜索,被告卻在身上背包掛秘錄器向警方反蒐證。
警方基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原則」、第124條搜索應保守秘密,員警應全程錄影、錄音,所以員警可限制當事人不得自行全程錄影、錄音,以免偵查秘密外洩。
楠梓警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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