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雲報]記者 楊翰/台東報導
台東市仁昌街10巷26戶透天民宅,日前抗議私有地被其他建商買下,有意將防火巷及2側4棟房拆除蓋大樓,影響住戶通行權,縣政府建設處後發文,建商必須取得該區26戶住戶土地變更同意書方可申請建照,但近期多住戶都被建商提告「妨害名譽」、「毀謗」,質疑建設處洩漏住戶個資給建商。陳復龍等台東市仁昌街住戶在議員陪同之下,於今(7)日上午先行到台東地檢署,提告台東縣府建設處「洩漏個資」,後到縣議會由議員陪同抗議,日前拉白布條抗議住戶都被提告,怒斥建設處將住戶資料洩露建商。
陳復龍代表受害的住戶,接受媒體訪問時發表聲明共六點。其一、縣府有什麼理由在陳情居民要求發文也須具名給建商時,稱要依法保護個人個資而嚴拒,卻可一而再再而三的洩露30多戶居民向縣府陳情案的聯署名冊詳載個資給建商,請問依據何種法令或是行政命令?其二、縣府111.10.31府建管字第1110236953號函及111.11.18府建管字第1110252922號函文,給系爭土地陳情代表人陳復龍說明中,要地主取得該兩塊地號共26戶「土地變更同意書」後方可申請建照,顯然是知道該兩塊地在民國75年建商因建照取得需要而檢附有該私設通路的「土地使用同意書」,為何事後其中269-1地號的「土地使用同意書」竟會憑空消失?其三、「私設通路」是否為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疑義,內政部106.3.28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4569號函已有明示,個案執照圖說註記之「私設通路」倘經縣府認定非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該「私設通路」是否得申請建築使用疑義,依內政部87.3.31台﹙87﹚內營字第8771545號函:「……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提供私設道路供臨接計畫道路建築者之通行使用,並據以開窗,該私設通路有無成立公用地域關係,因涉及事實認定,宜請查明事實,本諸職權認定……請為何謂本諸職權認定?又縣府依職權
認定;是否建商個人建築公寓大樓可以銷售幾億元新臺幣重要?還是系爭地號土地周邊26家住戶的防火巷逃生安全重要?其四、112.1.31本案居民代表陳復龍及許文贏函文陳情縣府確認系爭地號土地,建築構造配置圖中,是否有繪製水溝流向及建築明溝?以及埋設水電相關管線?和新建案建照取得時該建物若涉及私設通路建設,而地權尚未移轉給承購戶,建商是否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否則縣府不予核發建
照。何以縣府至今不給明確回覆?其五、縣府民國111年8月17日府建管字第 1110172849 號函文正本給內政部,副本給建設處建築管理科,有關該系爭地號土地私設通路的解釋公文,請問縣府有何理由私下提供給建商?又有何理由不予提供給系爭土地使用有異議而一再陳情訴求居住安全的30幾戶居民?其六、如上縣府給內政部的函文說明,依何研判民國75年該系爭地號土地所檢附的土地使用同意書,是為多附或誤附的文件?而既然是年代久遠難以考察,請問縣府又如何去研判?是當年的承辦人員託夢?還是當年代的縣長鄭烈先生回憶錄所寫?
縣議員林參天在審查建設處預算時質問建設處是否洩露名單?處長蔡勝雄坦言,住戶名冊部分的確是內部同仁作業時提供,已將本案移送政風處理。但他也強調建設處一定站在人民立場、公平處理任何事件,建設處也以地方住戶權益為重,至今尚未核發建照。林參天進一步要求縣府將被建商破壞的巷道鋪柏油回復通行,蔡勝雄說,這是私人土地,縣府無權逕自鋪柏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