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雲報]地方新聞中心/編輯
臺灣臺東地檢署偵辦被告潘嫌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等罪嫌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潘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之虞,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爰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下稱臺東地院)聲請羈押獲准。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於昨(11)日凌晨接獲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通報,臺東縣東河鄉某處民宅於10日深夜發生殺人縱火案,警方到場後隨即逮捕仍在現場之被告潘嫌,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立刻指派郭又菱檢察官偵辦。經檢察官到場履勘並訊問被告潘嫌及相關證人後,認被告潘嫌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向臺東地院聲請羈押獲准。另張姓死者張因初步無法確定死亡原因,檢察官諭知擇日解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