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雲報]記者 楊翰/花蓮報導
依照目前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原保地)規定,原住民凡自77年2月1日之前即使用至今的公有土地,就可以依規定增劃編為原保地,但至少有42塊台糖土地,原住民自35年使用至今,仍無法取得所有權。行政院曾於96年間,辦理「第一次向台糖價購土地」供原住民增劃編原保地,但卻遺漏這42筆土地。立委陳瑩針對目前清查後的42塊台糖土地,已向行政院爭取「第二次向台糖價購土地」計畫,價購計畫推動順利的話,族人可望在明(113)年下半年陸續取回所有權。
立法委員陳瑩國會辦公室發佈新聞稿指出,行政院96年頒布實施「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時,同時也針對原住民使用台糖土地情況進行清查,當時以「公告現值」價格向台糖價購土地共有263筆,面積約67.08公頃,金額為1億9千萬元,可是卻遺漏今天會議討論的42筆申請案。立委陳瑩指出,目前清查及試算結果,這42筆土地的公告現值約6千多萬元,但如果以「市價」計算,恐需要上億元,所以希望台糖應該以「配合政府政策」的方式,以「公告現值」的價格提供價購。
立委陳瑩表示,原住民族土地的問題,可追溯至日治時期的土地政策,1895(明治28)年總督府以日令第26號,發布〈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管理)規則〉,當時只要認定無法提出地契證明者,一律收歸官有。日治時期的總督府,於大正3年與14年(西元1925年)分別實施「官有林野整理事業」與「森林計畫事業」,當時準要存置林野中的番人所要地即為「高砂族保留地」,也就是現今的原保地,雖早有原保地制度的實施,但原住民大部分土地早已流於為官方所有,包括今天台糖接收日產所持有的土地。
立委陳瑩表示,推動「第2次向台糖價購土地」的42筆土地,都是在民國35年(1946年)時,已訂約或使用中,然而台糖是1946年5月1日在上海成立,後因接受日產所屬的各糖業機關後,台糖總部1947年1月19日才移至台灣,所以當時在這42筆土地上的原住民,他們使用這些土地是「台糖成立之前」的已存在事實。立委陳瑩表示,政府推動轉型正義之際,有義務協助這些原住民拿回土地,因此向行政院推動「第二次向台糖價購土地」,將土地還給原住民!